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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这个公司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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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环罚〔2025〕QZ001号

当事人名称: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全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CFUNX33
地址:青州市庙子镇河东坡村店子工业园
2025年1月3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任务,利用无人机新型执法装备对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贮存有大量砂土物料,因土地性质原因无法密闭,料场四周建设了围挡,厂区内贮存的部分砂土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抑制扬尘,未覆盖面积约1000m²,现场有扬尘产生,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砂土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砂土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包括现场照片和录像视频光盘);拍摄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砂土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处罚主体适格,为合法企业。
5、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张全社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张全社为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7、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刘希玮为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并授权刘希玮代表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环保业务。
8、证据名称: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刘希玮的身份证明。
9、证据名称: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发放明细;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
10、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历史违法行为证明;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11、证据名称: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占地面积“天地图”测面截图;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市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砂土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的面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2025〕QZ0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5年1月3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潍环罚告〔2025〕QZ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条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子选取如下:违法事实: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裁量等级1;占地面积:500m²以上,裁量等级5;项目建设地点: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选取如下: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

来源:青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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